
民法典
抵押权的转让不需要当事人同意,但需告知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的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财产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
2.标的不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三、押权是否也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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