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聚众收买的妇女罪在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规定的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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