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申请检察院抗诉被驳回,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刑事抗诉请求会被裁定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申请抗诉的期限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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