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变更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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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w313

2025-12-13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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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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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变更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可变更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

三、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是权利人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到期的,自动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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