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批捕申请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犯罪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 请求批捕法律意见书应当由谁来写?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时, 应当制作提请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一种书面文件,分为三份。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为副本(入检方档案);第三联为原件,送交公安机关。每副对联的内容分为上联、正文和尾联:
1.标题在文件顶部分为两行,标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件类型;
2.编号,表示标题右下角的文件编号;
3.服务机构的名称。文本这部分是文件的中心,主要说明案由、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和决定内容。 在文件末尾的右下角,注明文件制作的日期和年份,并加盖印章。在左下角,写下附件,包括文件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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