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仓储合同应该包括主要的条款可以概括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银行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二、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仓储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仓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仓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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