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最长期限为37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院应该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
二、拘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拘留的法定情形有: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拘留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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