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民法典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方有哪些义务
合同相对方有以下义务:
1.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2.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法律规定
1.保全。指的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的法定条件时,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2.分包。指的是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责任。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此时,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可以约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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