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先予执行裁定能否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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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hen623

2025-12-1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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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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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先予执行裁定能否复议申请

驳回先予执行裁定能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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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二、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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