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驳回先予执行裁定能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财产
二、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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