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涉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犯罪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的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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