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逃逸事故交强险理赔后不能追偿。交强险条例并没有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交强险拒赔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以机动车肇事逃逸追偿垫付交强险,无法律依据。
二、交强险理赔的材料

法院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下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醉酒和酒后是不同的,就算酒后驾车,但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那么三者物损是及人伤,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可以赔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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