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物业公司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签约申请,并提交合同草案;
2.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公司的申请后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同当前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约;

公司
4.物业服务协议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业委会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签约;
5.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物业公司将一份协议原件上交到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物业合同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以下方面构成:
1.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
3.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的。
4.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因而价金和酬金条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条款。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
6.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终止事项及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主要是物业资料的移转。
8.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
9.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2.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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