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申请婚姻无效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
3.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判决等。
申请婚姻无效的提出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解除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5.双方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若协议离婚,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初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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