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2.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
4.租赁标的物消防竣工验收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5.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理问题;
7.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属于无效;
8.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就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9.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房屋出租争议怎样解决
房屋出租争议如下解决: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屋出租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以下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1.个人拥有的私房;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
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
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
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
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
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
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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