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
根据规定国家征地修路的要进行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国家修路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如下:
1.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般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2.如果得到批准,进行征地公告;
3.如果被征地农民反映意见,应听取,举行听证会;
4.制定、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对修路征地不服怎么办
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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