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专属管辖的范围是的意思是适用该制度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后可以指定管辖吗
一般情况下,专属管辖是不可以报请指定管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报请指定管辖的,但是不包括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专属管辖和其他管辖的区别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不同。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是并列关系。即某一诉讼,如果法律既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又规定了特别地域管辖,原告便获得了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向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具有特别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