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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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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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婚姻
婚姻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

刑事自诉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有:

1.自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

3.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4.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三、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下:

1.属于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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