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剥夺政治权利最长是终身。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犯罪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三、剥夺政治权终身跟正常人区别
剥夺政治权利跟普通人的区别在于:
1.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失去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3.失去了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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