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条件有: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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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变更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遗嘱变更进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规定
1.遗嘱人到公证机关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
2.遗嘱人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原件等材料;
3.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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