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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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犯罪

一、哪些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

1.被害人;

法院
法院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如下: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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