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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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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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

1.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地;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3.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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