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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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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