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抵押物被抵押人卖了,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物出卖后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出售抵押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哪些财产可供作为抵押物使用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财产清偿债权的顺序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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