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决定书是否要送达被侵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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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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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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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处罚决定书是否要送达被侵害人的

有被侵害人的,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副本应当送交给受害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三、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都有什么

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处罚除了公安机关外还可以是税务、工商等部门;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适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行政处罚还可以是其他法律法规;

3.处罚的方式不同,治安处罚只能是警告、罚款和拘留,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可以是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时效计算,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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