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属于临时性质,通常约定期限为两年。不过,这个期限并非绝对,在
合同期内,如果有业主有能力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的决定,那么该
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反之,若两年内没有业主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作出相关决议,则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将自动延续其效力,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会议作出明确决定为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可约定具体期限。然而,如果在该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生效的
合同,那么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即告终止。此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进一步明确,即使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尚未到期,只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
合同生效,前期
合同同样会终止。而依据第九百四十八条,当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若业主未依法决定续签或更换物业服务人,而原物业服务人仍继续提供服务,则原
合同继续有效,但此时的服务期限转变为不定期。这意味着双方均可依法随时提出终止合作,只需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