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卡
出租借银行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条之一

信用卡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以及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才能认定为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5.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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