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可撤销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结婚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流程
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流程:
1.资格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的撤销结婚登记属于本机关管辖,确认申请人亲自到场,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确认属受胁迫结婚,且撤销申请人的婚姻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问题,确认申请的提出符合时限要求。
2.受理审查
婚姻登记员告知申请人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结果,申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处签名。
3.审查
婚姻登记员询问申请人受胁迫的情况、撤销的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是否有争议,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和填写的《撤销婚姻申请书》进行比对审查,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在线核对数据。
4.报批
5.公告
撤销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6.不予撤销
婚姻登记员对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撤销的原因。
三、可撤销婚姻情形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情形是:
1.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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