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农村房屋没有宅基地证应该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住宅用地
3.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材料并现场勘测;
4.县政府审批后公示;
5.建房验收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
4.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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