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
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合理告知员工解雇的理由,比如: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补偿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如果是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违法辞退,则劳动者有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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