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死刑复核时需发回审判程序的情况如下: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法院发回的。

犯罪
3.“适用法律错误”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混淆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适用罪名错误,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被发回的。
4.“量刑不当”型——因对被告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判断失误,或者处刑畸轻畸重而被发回的。
二、死刑复核特点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三、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不同意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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