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证丢失怎么补办
离婚证丢失如下补办:
1.申请:双方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共同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地申请补领;
2.受理审查: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当场查看、身份证、照片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核对无误;
3.登记: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按指印。工作人员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后,登记编号、打印离婚证;
4.发证:办理以上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补发给双方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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