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宅基地不可以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合同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1.准备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转让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5.完成宅基证使用权转让,下发新的证书。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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