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犯罪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二、收养人解除关系流程
收养人解除关系流程如下:
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民政部门审查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意义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过证明属实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确认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
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如下: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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