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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工商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各工商所(分局)申诉举报工作站负责受(处)理市局12315指挥中心及县(市)区局指挥中心分派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件,同时负责登录并处理辖区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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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注意什么
1.要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信誉卡、包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凭证或收据,并当面检查是否填写清楚所买物品的品牌、价格;
2.要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权利。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权、监督举报权等。同时要选择合法途径和合适索赔对象;
3.如果购买到假货投诉时,不要不切实际投诉。投诉时应根据自己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不能漫天要价,虚拟夸大损失,这样往往因小失大。此外,不要盲目投诉;
4.如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使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作出处理;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类似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会受理。
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 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 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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