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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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诗敏

2025-12-13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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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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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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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的疑问

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三、划拨土地征收怎样赔偿

划拨土地征收的赔偿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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