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算近亲结婚,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胁迫结婚的;男或者女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两种情况也是不可以结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
二、结婚登记都需要带什么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婚姻状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如果是离婚人士,需持离婚证原件。离婚判决书如果是第一审判决的,还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若离婚判决书是第二审判决的,则需提供第一、第二审判决书。如离婚证遗失的,还需补办离婚证等或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5.如果是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如原结婚证和原配偶死亡证明都遗失或毁掉的,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若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有关证件。
三、结婚登记法定条件有哪些
结婚登记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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