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感情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离婚诉讼中谁举证
在离婚诉讼中由原告提供证据。离婚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所以原告在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举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会依法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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