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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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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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确认,且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二、设立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材料办理。

三、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的情况是:

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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