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事故
1.保险单凭证。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这是保险公司确定自己赔偿限额的重要依据。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医疗费,以实际的费用为准;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的时间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
4.造成残疾的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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