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居间行为人要承担的义务如下: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合同
3.隐名和保密义务。
4.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需要注意什么
居间人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2.支付报酬的条件: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居间人报酬标准
居间人报酬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获得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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