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导致无效婚姻形成的原因有:
1.重婚。

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三、申请婚姻无效准备哪些材料可以申请
申请婚姻无效准备可以申请的材料如下:
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需要准备自己已有配偶的证明即结婚证及双方的身份证;
2.以和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需要准备自己与他人血缘关系的证明、结婚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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