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
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社保
在试用期的按试用期的工资缴纳,要是正式员工则按正式工资缴纳。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时,按用人单位上月发放的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所以在试用期应该按试用期工资缴纳。
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属于强制性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违反法律属于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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