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备案
3.债权申报和登记;
5.清算终结;
6.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破产清算具体的时间是多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短的几个月,长的要两三年时间,主要是看企业的资产能否顺利拍卖。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的经营一样不容易,提出破产申请,到清算组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破产程序,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程序才算彻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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