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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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__feng

2025-11-28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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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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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人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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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二、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是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出现法定可中止情形后,中止履行;

3.法律其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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