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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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0024722

2025-10-2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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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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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如下: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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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如下: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解决方式是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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