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二、代位权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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