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单位的行政机关。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财产
二、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三、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留以上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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