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行政处罚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复议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三、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到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如果没有签发,双方有权拒绝罚款。
2.执法人在当场收到的罚款,应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日之内送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到的罚款,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两日内送交行政机关。
3.因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分期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并且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分期上交。
4.除了依法应销毁的东西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要按国家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来处置。
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拍卖必须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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