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结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的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
3.其他不同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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