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类别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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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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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类别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类别的民事案件

1.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离婚
离婚

2.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案件。

3.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一般多久能结束

如果采取简易审理程序,3个月以内审结。如果立案法院采取普通审理程序,是6个月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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